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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

更新时间:2023-08-23 17:38:05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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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网站8月15日消息,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明确,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,按照《通知》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
《通知》要求,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、入籍,按照交通运输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,并接受监管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、货运输作业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“即往即返”的客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。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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